“虚高”注册资本不可取!——从办理的一起减资变更登记案说起.

“虚高”注册资本不可取!——从办理的一起减资变更登记案说起

INTRODUCE

普罗百姓一般都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因为有面子、能体现实力,有利于办事、做生意。.

普罗百姓一般都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因为有面子、能体现实力,有利于办事、做生意。

 

  确实与几千万、几亿的注册资本相比,几万、几十万、上百万的注册资本,亮出去,马上矮人一截!但是,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虚高的注册资本,可能给自己加上沉重包袱,难以卸下。

 

  法人、公司是荷兰人400年前的伟大发明。法人就是一个虚拟的人,咱们有血有肉的是自然人。自然人组建公司,做生意,这公司是法人。一个人就可以变成两个“人”、三四个“人”、无数多的“人”, 这是多么奇妙的事。但是如果自然人利用这些虚拟的人坑蒙拐骗,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那岂不是法律纵容作恶。因此,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必须建立一种联系和划定一条界限。为了平衡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荷兰人进一步发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商事组织形式,其目的是把股东的责任从无限变成有限,具体尺度以注册资本为界限,股东仅以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就转入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大大促进了近现代的商业交易。

 

  中国的公司法只有29年的历史。普罗大众对注册资本、有限责任的含义认识不清、甚至认识错误。早年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实缴,才能领到营业执照。长期以来给大众的印象、感觉、认知便是注册资本越大,实力越雄厚。因此股东想方设法把注册资本搞大。

 

  近几年公司注册本改为“认缴制”、“承诺制”,也就是股东声明、承诺愿意出资多少,何时出资到位即可。因此,出现了一种现象:承诺无比大、认缴期限无比长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领取的营业执照,确实有面子,有不少好处,也能忽悠不少不明真相的交易对象。

 

  通过这种开空头支票的方式,伪装起来的巨额注册资本,面子赚足了,办起事来也可能顺风顺水。但是法律承诺,不是玩笑,也不是儿戏,那是必须兑现的。

 

  股东如果未能兑现注册资本承诺,首先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按照未缴出资,履行出资义务,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有些股东认为认缴的出资时间很长,没有那么快到期,但是目前有一种呼声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提早缴资。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债权人经强制执行无法获得清偿而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股东提早缴资的成功案例。

 

  也有些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比自己生命还长,等到期了,人都死了,找谁要出资。要知道,出资作为一种金钱给付义务,是可以从财产继承中实现的,除非此股东早就是穷光蛋一个。

 

  也许有些股东会盘算:先把注册资本“虚高”,等生意做成、做大了,再调低,这样就可以把包袱卸了。调低注册资本(即“减资”),法律上是可行的,大门是敞开的。但是试图通过这种办法来逃废债务、卸下包袱则行不通。因为股东申请调低认缴注册资本时,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会依法要求股东承诺:调低注册资本前发生的债务,股东仍应按照调低注册资本前所认缴的金额承担。这基本上等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笔者最近就处理一件把注册资本从2.6亿减到2000万案件,该公司和股东的减资行为引发“满地鸡毛”!

 

  可能还有些股东认为:把公司注销了,还要找股东出资吗?熟知:公司注销要清算审计,股东欠缴的注册资本首先要缴清,否则无法注销。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正好拿这些追缴的注册资本抵债。有些股东认为:若如此,干脆不注销。如果公司欠债,不注销不等于股东可以逃废出资义务。公司不注销,也不等于公司就是死猪一头。

 

  与中国的注册资本求高的风气相反,欧美国家的股东是尽量把注册资本报小,比如几万、十几万。这样一来股东出资义务轻如鸿毛。

 

  总之,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承诺制”,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也没有转嫁股东的经营风险。盲目虚高注册资本、虚高认缴的后果仍需股东自己承担。而交易方也需明白公司的实力不是看注册资本多少,而是看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该公司的履约信用(2022.11.16)。

 

 

* 作者自2020年担任厦门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