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美国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INTRODUCE

上期关于美国民事程序的立案问题说到,在美国起诉别人很简单,表现之一就是想当原告很容易,另一方面把别人拉进来当被告也容易。.

美国民事诉讼基本知识系列介绍                                                          #2

 

 

美国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李忻律师

 

上期关于美国民事程序的立案问题说到,在美国起诉别人很简单,表现之一就是想当原告很容易,另一方面把别人拉进来当被告也容易。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还是将这一话题进行中美对比。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必须明确。相应地原告要提供证据,初步、表面上证明原告身份、被告身份,及原告、被告在案件中的直接利害关系。这三点要求看似简单,要满足可不是那么容易。目前法院立案,法院要求原告从政府部门打印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单位注册登记信息。但是老百姓在交易时往往并没有留意、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名称。如果涉及侵权纠纷,受害人更不可能事先知道谁侵权,事后也只有在一些特殊的侵权事件中,如交通事故,才会记录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此外,原告起码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在诉争案件中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实践中许多民事行为没有合同,或者没有像样的书面证据。如果是侵权行为,比如知识产权侵权,要取得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是谁、从事了哪些具体的侵权行为,难度太大了。这两道门槛,即使在当今立案登记制的时代,要满足也不容易。

反观美国的民事程序,首先尽量让原告提供最少的资料就能开始诉讼。为此,原告起诉既无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诉争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也无须提供被告的官方身份信息,比如证件号码或注册证号码。被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等,原告自己写就行,知道什么就写什么,知道多少就写多少。

其次可以尽量把相关单位、人员统统拉进诉讼,而不考虑诉讼当事人之间是直接利害关系,还是间接利害关系。在一个诉讼中原告可以尽量提出许多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提出尽量多的反诉请求、交叉诉讼请求,第三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而非以“旁观者”第三人的身份)直接参加诉讼,提出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涉案”人员、单位统统网罗进来。美国民事程序追求一次性解决所有人的所有纠纷,而不追求办案数量和结案率,也不刻意追求办案速度。

这个“尽量多”的掌控标准就是:同一交易、同一事件,或在同一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相同,而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具体而言,美国联邦民事程序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即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源于同一交易、同一事件(with respect to or arising out of the same transaction or occurrence),或者诉讼中原告、被告涉及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相同(any question of law or fact common to all plaintiffs or defendantswill arise in the action)。

按照这一个标准,上次文章中起诉状里的诉讼,如果案情不是两辆车、两个人相撞,而是两辆车各有一名乘客,相撞前那一刻一条狗突然跑出来,被撞死。其中一辆车是新车,还有抵押贷款未还,有保险,另外一辆刚维修好没有几天,正好保险还没有续上。那么这些人都可以主动以原告的身份或/由原告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两辆车的车主和司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人)、乘客、保险公司、狗主人、卖车的、给车辆提供抵押贷款的、造车的、修车的、修车的零部件供应商和制造商,等等,多达十几人。他们的身份会交叉,既是原告、又是反诉或交叉起诉的被告,被告同时也可以是反诉或交叉起诉的原告。原告、被告、反诉原告、交叉诉讼的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可能五花八门,有合同纠纷也有侵权纠纷,有人身伤害纠纷,也有财物损害纠纷,但是这都不影响大伙一起来法院一次性解决问题。

为了确保一次性解决纠纷,把尽量多的当事人拉进诉讼,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还特别规定,原告是否告错人的问题,法院必须给当事人合理的时间进行陈述、抗辩,然后才能决定原告告对人了,还是告错人了。法官不能事先介入,做出认定。换言之,法院必须立案,告对了还是告错了,由诉讼当事人去抗辩,法官不主动介入、不事先介入。美国法院没有裁定不予立案一说。谁要当被告、谁不用当被告,这本身就必须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乱告别人,自有相应的处罚办法!

做律师的都知道被告并不是越多越好,“滥”列被告既有执业风险,可能被法官处罚,也可能被当事人投诉,也有输赢的风险,这就看律师的水平了(2017.04.25)

 

 

 

 

 

 

 

李忻律师:纽约德恒律师事务所Of Counsel(外聘顾问律师),西雅图Matthew Metz Law Group PLLC中国法律事务顾问与美国诉讼合作伙伴,美中律师协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