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警惕被“套路”
道路千万条,警惕被“套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为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
近日,6集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播出第二集《依法重击》。专题片再现了甘肃兰州一起特大“套路贷”案件。这起案件中,受害者多达39万余人,其中有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2019年3月,兰州警方出动600多名警力打掉了一个特大“套路贷”犯罪集团,抓获嫌疑人253人,查封涉嫌非法放贷APP和网站1317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为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
在校园贷、车贷、房贷等贷款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伪造虚假的银行资金走账流水,扣押被害人的物权证书,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转单平账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虚假债务,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且隐藏在背后的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此外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也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01
“套路贷”的常见套路
第一步:“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套路贷”的借款人通常会通过拨打电话、在微信群、微博等流量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
第二步: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编造各种理由,随意认定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被害人债务。
第三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第四步:软硬兼施疯狂“索债”。放贷方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至此,犯罪嫌疑人完成“套路贷”的所有环节,非法取得被害人房产、汽车或者其它财产。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套路贷”并没有法定的概念,容易与民间高利贷行为发生混淆。而且,“套路贷”案件包括多种行为方式,可能触犯多个罪名。这就需要对此类案件的行为方式有所了解,并根据案件涉及的具体行为选择罪名适用。
02
以案说法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以侵财类犯罪来认定。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参与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下面,且看法院如何严惩该类犯罪。
□案号 一审:(2017)沪0106刑初892号 二审:(2017)沪02刑终1182号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徐文正(上述7人原均系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曹一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陈寅岗、韩世平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578号1108室作为办公地从事高利贷业务。根据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高利贷业务盈利的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的10%作为提成。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陈凯(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关于陈寅岗等人对许嘉平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4月25日上午,许嘉平向陈寅岗等人借款20万元并承诺当日还款。当日13时许,俞果将20万元汇入许嘉平银行账户后,跟随许嘉平以确保其还款。在得知许嘉平当日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陈寅岗纠集韩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陈凯至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近共和新路处向许嘉平讨要钱款未果,于18时许将许嘉平强行带至魏伟斌登记开房的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381号浦江之星酒店8223房间,在车上陈寅岗、徐文正殴打许嘉平并言语威胁。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陈凯在该房间内对许嘉平实施看管,陈寅岗向许嘉平讨要当日欠款20万元及所谓此前所欠本息合计60余万元。期间,陈寅岗、徐文正殴打许嘉平。许嘉平被迫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并陆续以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及取现等方式,直至次日凌晨归还陈寅岗等人20.5万元。
随后,陈寅岗、韩世平又以许嘉平仍欠陈寅岗、韩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计6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许嘉平在4月26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结清债务。2016年4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陈寅岗、朱敏、徐文正等人驾车将许嘉平押送至许嘉平父亲居住的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9弄小区门口,陈寅岗、朱敏等人继续向许嘉平父亲强行索要60万元。
许嘉平及其父亲被迫同意后,陈寅岗等人才将许嘉平放行。当日上午,陈寅岗伙同朱敏、俞果继续向许嘉平索要上述钱款,许嘉平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寅岗等人,其中韩世平分得18万元。后陈寅岗等人表示已经与许嘉平结清债务并归还了所有欠条。同年5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许嘉平上月为陈寅岗等人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经共同商议,以葛冬亮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嘉平的20万元借条,再次对许嘉平实施敲诈勒索。同月17日,陈寅岗指使朱敏打电话给许嘉平,以持有该借条为由向许嘉平勒索钱款。许嘉平被迫于同月20日、24日通过转账向俞果、朱敏的账户支付7万元,后葛冬亮受陈寅岗指使将该借条归还给许嘉平。(其余犯罪事实略)
2016年9月1日、2日,公安人员先后将陈寅岗、韩世平等人抓获,同时查获手铐、电击器、催泪喷射器、甩棍、个人借贷合同、借条、身份证件、钱款等物品;同月28日,公安人员将曹一帆抓获。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陈寅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韩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魏伟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四、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五、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七、被告人葛冬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八、被告人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九、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许嘉平等;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缴。宣判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曹一帆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沪02刑终1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本案是否为“套路贷”性质的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寅岗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理由如下: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引诱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从2016年3月开始,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成立衡燊公司,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衡燊公司实际上并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在日常高利放贷业务中,陈寅岗等人一般以“行业规矩”、“保证金”等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并以俞果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上述合同,以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掩盖被害人真实借款数额。如姜凤庆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借款70万元的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陈寅岗等人在与姜凤庆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将姜凤庆带至银行进行走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陈寅岗等人通过走账的形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取得与借条、借款合同等一致的证据材料,为其之后提起虚假诉讼,索要被害人钱款等作好“充分准备”。
3.软硬兼施强行索取“债务”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在许嘉平未能及时返还钱款时,陈寅岗纠集衡燊公司员工将许嘉平扣押在酒店房间内,并对其殴打、恐吓。陈寅岗等人还采取非法拘禁、威胁、用留存的本应归还许嘉平的借条为要挟等手段,向许嘉平及其亲属强行索要钱款67万元。另外,陈寅岗等人明知被害人吕卫东实际上未获得借款、被害人姜凤庆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与身为律师的曹一帆串通,篡改合同订立地,以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夸大借款数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其二,本案中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如何定性。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的上述行为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他们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相的方式,意图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他人财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通过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套路贷”犯罪,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
如何避免遭遇“套路贷”?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资金紧张,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
2.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在进行借款前,借款人一定要上网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3.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4.落笔签字谨慎行事:要仔细阅读内容,空白格一定要填写清楚或者划去,不要给对方以伪造、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机。不要听信出借人的花言巧语,不签、不写不实的材料。
5.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注意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书面注明。
6.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归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汇入双方书面确认的账户,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条。
7.及时止损,果断报警: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