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定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定
个人犯罪只处罚个人,单位犯罪则是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规定,且对个人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要轻。 如何判断犯罪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进而确定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讨论的话题。 本文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量刑原则等方面进行简述。.
个人犯罪只处罚个人,单位犯罪则是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规定,且对个人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要轻。
如何判断犯罪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进而确定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讨论的话题。
本文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量刑原则等方面进行简述。
PART 1
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最早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作出区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第一次对单位犯罪直接做出了界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对“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提出了相应的理解与适用观点: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
后续出台的司法解释沿用了《纪要》中对单位犯罪的界定。例如,《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指出:“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罪名包括:
(1)贷款诈骗罪;(2)信用卡诈骗罪;(3)抗税罪;(4)虚假破产罪;(5)妨害清算罪;(6)伪造货币罪;(7)挪用公款罪;(8)重大责任事故罪;(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与此同时,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的罪名则包括:(1)私分国有资产罪(请注意:该罪名的处罚是单罚制,即只罚相关自然人,不罚单位);(2)单位受贿罪(请注意:该罪名的处罚是单罚制,即只罚相关自然人,不罚单位);(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请注意:该罪名的处罚是单罚制,即只罚相关自然人,不罚单位)。
PART 2
单位犯罪的量刑原则
1.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双罚制。在双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 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3.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温馨提示:
天理昭昭,报应不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个人的“护身符”。无论犯罪的个人,还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面临刑法处罚。公司管理人员宜学会保护自己,避免卷入浑水,更不可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